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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護理管理學會章程

111.03.05 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五章會議
第六章經費與會計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灣護理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Nursi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TNMA)。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培育優秀之護理管理者與強化專業發展,以提昇護理服務品質與社會貢獻。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為因應全球化之趨勢及提昇護理專業管理品質之需求,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確認各層級之護理管理者在照護團隊中的角色功能。

二、建構護理管理之實務作業範疇與必備之專業知能。

三、建立各層級護理管理者之認證機制。

四、舉辦國內外護理管理相關學術研討會、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出版護理管理相關刊物及雜誌期刊。

六、執行護理管理相關研究,並將研究結果提供政策參考。

七、建置護理管理人才資料庫。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會員(含永久會員):領有中華民國護理人員證書者。

二、學生會員:護理院校學生(不含在職生)。

三、團體會員:贊同本會設立宗旨之公私立醫療院所或具有護理科系之院校。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活動之團體或個人。

五、專業會員:具備醫療或管理相關專業領域之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依規定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得推派具護理人員資格者三人為固定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專業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俟其繳清當年度會費後始得復權。
第十條本會會員退會得以書面敍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用途。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疫情影響可以視訊會議討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派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代理時,則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會務運作,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本會事務,其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人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設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理事長卸任時得聘為榮譽理事長。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事業費。

三、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費標準:

一、會 員 :新台幣1,000元正 。

二、學生會員 :新台幣 500元正。

三、團體會員 :新台幣5,000元正 。

四、贊助會員 :新台幣5,000元以上 。

五、專業會員 :新台幣1,000元以上 。

六、永久會費 :一次繳納,金額為會員常年會費之20倍。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及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應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10年2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日護管字第110016號函請內政部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3月5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護管字第111-009號函請內政部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