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護理管理學會管理護理師及高階管理護理師認證辦法

             101/2/24 臺灣護理管理學會_第1-1管理者認證委員會制定
             107.1.16 臺灣護理管理學會_第3-2管理者認證委員會修訂
             108.01.26臺灣護理管理學會第3-9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1.01.22臺灣護理管理學會第4-8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臺灣護理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宗旨培育優秀之 護理管理者與強化專業發展,以提昇護理管理效能、護理服務 品質與社會貢獻,特訂定管理護理師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本本會管理護理師認證係屬護理師管理能力之認證,分為「管理 護理師認證」及「高階管理護理師認證」。
第三條本會管理護理師及高階管理護理師認證程序需經資格審查。資 格及相關規定詳見「管理護理師及高階管理護理師認證作業施 行細則」。
第四條本會管理護理師及高階管理護理師之認證,符合認證條件者即可提出認證申請。
第五條本會管理護理師及高階管理護理師經認證通過者得授予「管理 護理師證書」及「高階管理護理師證書」,證書效期三年。
第六條本會管理護理師及高階管理護理師證書效期期滿得辦理展延, 相關規定詳見「管理護理師及高階管理護理師認證作業施行細 則」。
第七條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本會管理護理師及高階管理 護理師證書同時撤銷或廢止。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本會法制暨認證委員會研議並送理監事會審 議通過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