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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護理管理學會 管理護理師認證辦法

101/2/24 第1-1管理者認證委員會制定
107.1.16 第3-2管理者認證委員會修訂
108.01.26第3-9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1.01.22第4-8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15.04.22第6-2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臺灣護理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宗旨培育優秀之護理管理者與強化專業發展,以提昇護理管理效能、護理服務品質與社會貢獻,特訂定管理護理師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管理護理師認證係屬護理師管理能力之認證,分為「初階管理護理師認證」及「進階管理護理師認證」。
第三條初階管理護理師認證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應具護理師證書且為本會活動會員(已繳交當年度會費)。
二、應具護理相關工作經驗3年(含)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
三、應具近3年內參加本會舉辦之初階管理護理師認證培訓課程共32小時並授予研習證明或檢附衛生福利部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四條進階管理護理師認證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應具護理師證書且為連續3年為本會活動會員(已繳交當年度會費)。
二、從事各院所組長以上工作且具管理實務經驗3年(含)以上,申請人檢附上一階層(含)主管認證之證明文件。
三、應檢附初階管理護理師證書。
四、應具近3年每年參加本學會舉辦「護理管理相關課程」至少6(含)小時,檢附衛生福利部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五條證書有效期間為初階管理護理師認證效期永久有效。進階管理護理師認證效期3年有效 如欲展延證書除需符合年度活動會員外,需檢附近3年每年參加本學會舉辦「護理管理相關課程」至少6小時(含),檢附衛生福利部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證明,繳交證書費新台幣500元。
第六條認證費用: 申請初階管理護理師認證費用新台幣2,000元 ,申請進階管理護理師認證費用新台幣3,000元 ,於申請認證時完成繳費 。審查之資格不符、表件不全等因素退件者需扣除手續費200元 經完成申請手續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及退還相關資料。
第七條認證每年於4月與10月辦理公告申請,並進行後續審查,審查通過二月內以掛號信函寄發證書。
第八條證書因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應具結聲明書,並繳交500元費用。
第九條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本會初階管理護理師及進階管理護理師證書同時撤銷或廢止。
第十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